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是1996年经山西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2012年3月经过国务院批准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省城太原市和晋中市的连接地带,是山西省构建“大太原经济圈”的核心区域,居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中“环渤海经济圈”的辐射区域,是连接东西部的“黄金走廊”,是山西重要的人流、物流、财流集散地和最具活力的经济发展区域之一。
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面积5.2平方公里,管辖面积55.8平方公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是晋中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处于山西省公路、铁路、航空的交通枢纽区域。通达全省所有地市的高速公路穿境而过通向周边各省,铁路有太焦、南同蒲、石太铁路和太中银高铁、大西线在此交汇。区内建有大型铁路集装箱货场和铁路编组站,正在建设的有太原地区铁路货运中心和动车所,可保证物流吞吐的高效便捷。10分钟的车程可抵达太原国际机场。
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先后投入12亿元,进行基础设施的配套与完善,目前园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已达“七通一平”,致力于为投资者打造以工作、生活、教育、休闲为一体的完美空间,为创业者提供人文化、智能化的创业环境和生态型花园式居住环境。
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托悠久的晋商文化底蕴,秉承诚信仁厚的晋商精神与现代服务理念,遵循“亲商为本”的原则,以“重商、扶商、安商、富商”为己任,对入区投资创业者实行“保姆式”和“零距离”服务。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大楼设有联合政务大厅,所有职能部门均在政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为入区企业实行串并联相结合审批服务,也可实行代理服务。
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产业发展定位,采取一区多园的集约发展思路,先后建设了山西医药工业园、山西民营科技园、中小企业创业园、现代物流园和汽贸园等产业园区,呈现出以园区为依托、以特色产业为支撑、以骨干企业为龙头的集约发展态势。
“十二五”期间,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向以产业为主导的多功能综合性区域转变”的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委、省政府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发展战略,以构建“新型产业集聚区、科技创新活跃区、综合环境优化区、体制机制高效区、社会和谐文明区”为目标,努力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山西省乃至中部地区开放程度最高、发展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
晋中经济开发区地处山西省中部,北临省城太原市,距太原市城市中心约18公里,南临晋中市城区,距晋中市城区中心5公里,属大太原经济圈的核心区域之一。目前,太原、晋中两市深入推进同城化建设,太晋共建区、太榆科技创新城正在规划实施,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山西省综改试验区布局中,被省政府规划为产业转型园,在同城化建设中处于无可替代的核心位置。
晋中开发区交通便捷,处于山西省陆路、航空的交通中心。晋中开发区距高速公路入口仅2公里,3小时内可直达省内全部地级市,5小时内可直达北京、天津、石家庄、郑州、西安、呼和浩特、济南等周边大城市。
开发区距晋中榆次站1公里,距正在建设的太原南站5公里,太焦、南同蒲、石太铁路、太中银铁路和大西客运专线在此交汇。
太原武宿国际机场五分之一的面积属晋中开发区,现可起降包括A380在内的所有大型飞机,80余条航线覆盖18个国际城市或地区和国内的69个地市,每年起降规模600万人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促进投资建设项目落地,根据《晋中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范围内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部门:经济发展局、建设环保局、财政局、土地分局、环保局、人防部门、消防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
第四条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就是将项目从受理申请立项到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事项,按关联性和并联审批的可能性,优化整合为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审批三个阶段,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流程和会议联审、联合踏勘的方式进行联合审批。
(一)一门受理。各个阶段的牵头部门,接到项目单位的事项申请后,对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在本部门预受理或正式受理的同时,向申请人出具《联办件受理通知书》。
(二)抄告相关。各个阶段的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所涉相关部门,以抄告通知单形式将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前置或后置审批事项抄告相关部门,同时抄告开发区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纪工办。
(三)同步审批。相关部门接到牵头部门的抄告通知单以后,同时对各自负责的事项进行审批。如申报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需作退件处理,及时反馈牵头部门,并由牵头部门通知其他相关部门终止联合审批流程。
(四)限时办结。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或审查,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在承诺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五条联合审批方式:
(一)会议联审。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过程中,牵头部门和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联合审批会议,并根据审批部门审批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执行。
(二)联合勘察。投资建设项目在选址确定后,土地分局、环保局、人防部门、安监部门、消防部门等需要实地踏勘时,牵头部门和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联合现场踏勘,以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审批流程
第六条项目立项阶段。牵头负责部门为经济发展局。审批事项主要是项目选址、土地预审和项目备案、审批和核准。
(一)企业投资鼓励类项目实行备案制
1、申请备案。项目单位向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决定投资的有效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真实性承诺书,填报《晋中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经济发展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2、项目选址。项目单位提供备案等有效证明文件后,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建设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相关资料上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联合审批。在项目单位提供合法、有效、齐全的材料后,经济发展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农业综合发展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取水许可初审意见并相关资料上报市水利局;属于开发区环保局本级审批权限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专家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保审批意见;属于上级环保部门审批权限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专家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保初审意见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二)企业投资重大及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1、“开具路条”。项目单位向经济发展局提出核准申请,提供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经经济发展局初步审查,如项目基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出具可以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函(开具路条)。
2、项目选址。项目单位提供“路条”等有效证明文件后,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建设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相关资料上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联合审批。在项目单位提供合法、有效、齐全的材料后,土地分局、经济发展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预审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行业技术审查意见等;农业综合发展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取水许可初审意见并相关资料上报市水利局;属于开发区环保局本级审批权限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专家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保审批意见;属于上级环保部门审批权限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专家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保初审意见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4、项目核准。在具备项目受理条件后,经济发展局正式受理核准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三)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及资金入股的项目实行审批制。
1、“开具路条”或批复建议书。项目单位向经济发展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后,对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经济发展局审查,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出具可以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函(开具路条)。对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建议书。
2、项目选址。项目单位提供“路条”或建议书批复等有效证明文件后,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建设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相关资料上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联合审批。在项目单位提供合法、有效、齐全的材料后,财政局、土地分局、经济发展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资金承诺书、土地预审意见、节能评估审查意见、行业技术审查意见等;农业综合发展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取水许可初审意见并相关资料上报市水利局;属于开发区环保局本级审批权限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专家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保审批意见;属于上级环保部门审批权限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专家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保初审意见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4、项目批准。在具备项目受理条件后,经济发展局正式受理项目审批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批复可研报告,核准招标方案。
第七条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牵头负责部门为建设环保局。审批事项主要是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环保局受理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并经土地分局出函确认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相关资料上报市规划局,同时告知规划设计阶段相关部门需办理的有关审批事项,由市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二)审定规划设计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建设环保局,建设环保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初审。初审符合设计条件要求,需要上报市规划局的报市规划局审定,需要上报管委会的报管委会审定,需进行消防、安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卫生“三同时”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批的报相关部门审定。
(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划拨用地,建设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相关资料上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出让土地,项目单位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建设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相关资料上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及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后,按规划设计方案绘制项目效果图报建设环保局。由建设环保局对效果图进行初审,并抄告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有补充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单位,同时反馈建设环保局。项目效果图需上报管委会审定的报管委会。在管委会审定后,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等费用。有关费用交清后,建设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相关资料上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牵头负责部门为建设环保局。审批事项主要是初步设计审查、工程报建、工程施工许可等。
(一)初步设计审查。对政府投资项目,经济发展局根据相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二)施工图联合审查。建设环保局负责协调地震、气象等部门及设计、审图单位对施工图进行联合审查,各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抗震设防审批书、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文物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地下文物保护工程竣工意见书;消防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审核初审意见并相关资料上报市消防支队。
(三)工程报建及招投标。项目单位完成上述相关审批手续后,建设环保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报建手续,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投标;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节能认定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全施工备案手续,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监理公司出具监理合同手续;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备案手续。
(四)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劳保统筹费等相关费用后,建设环保局在4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从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出具开展前期工作函开始到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相关部门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时间,备案项目为84个工作日,审批和核准项目为94个工作日(不包括开发区管委会、市以上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的时间以及依法需要听证、公告、公示、拍卖、检验、检测、测绘、前期调查、鉴定、专家评审、论证等时间)。
第三章 规费缴纳
第九条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相关费用,均应在开发区政务大厅收费窗口统一缴纳。
(一)规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及政府性收费及标准表,凡在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投资项目行政事业及政府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见附件1)
(二)规费缴纳程序。依照晋开管办发〔2010〕28号《晋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的通知》执行。
(三)规费缴纳规定。
1、相关部门要认真核定应收金额、实收金额和减免金额,确保收费公平公正;对漏缴及违反政策规定减、免、缓交费用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漏收查处。
2、开发区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财政局、物价分局等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收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3、有关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同时对社会投资项目进行国家税费收缴情况审计。
第四章 审批责任
第十条投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并在本部门的办事窗口摆放。
第十一条联合审批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畅通的沟通联系渠道,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联合审批有序运行。
第十二条联合审批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事项。超过规定时限,申请人可以向开发区纪工办、纠风办、效能办投诉。
第十三条联合审批各类联审会议原则上应在政务大厅召开。联合审批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由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并建立项目审批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联合审批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监管措施,加强对审批事项和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开发区纪工办、纠风办、效能办要对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保证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落到实处。
第五章 代理服务
第十五条代理服务的项目范围
开发区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提供行政审批代理服务。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我区发展规划的世界五百强企业和全国五百强企业投资项目;
(二)在中博会、煤博会等签订合同或协议,项目用地已基本落实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三)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代理服务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为做好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代理服务工作,成立开发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代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领导组成员单位有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纪工办、经济发展局、建设环保局、环保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局、农业综合发展局、招商局、社管处、土地分局、工商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公安分局、质监分局、食药监分局、安监局、物价分局等,领导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进入代理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代理服务工作,各行政审批单位按照职能负责具体手续的代办,招商局负责联系客商跟踪服务,督促随同对口单位代办区外审批事项。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做好代理工作的配合和衔接,如有必要可由开发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代理工作领导组召开协调会。
纪工办、纠风办、效能办为代理服务的监督考核部门,负责督办和问责,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会议和办理手续的,执行缺席默认制和超时默认制;对情况特殊的发出督办通知;对性质严重的按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代理服务的工作内容
主要代办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环评、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等各种行政审批和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代理服务的工作程序
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代理服务按照“接待咨询、受理委托、转送部门、限时办理、跟踪监督”的程序运行。
(一)接待咨询。对符合行政审批代理服务条件并委托开发区进行代理服务的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各相关部门要提供各类投资政策以及有关行政审批规定和程序的咨询服务,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受理委托。开发区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代理实行自愿委托。服务对象自愿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区提出代理委托申请后,由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召开项目所涉及部门联席会议,对项目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如项目涉及的职能部门均认定该项目符合代理服务条件且提供的资料齐全、真实、合法、有效,则受理服务对象的代理申请。
(三)转送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所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代办员、联络员,明确办结时限和具体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同时,将相关资料及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代理服务抄告单分别送达相关部门的代办员和联络员。
(四)限时办理。项目所涉及各部门要按照法定审批程序和承诺时限,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手续。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机构收费以及其他规费时,由相关部门代办员或联络员引导服务对象按规定直接缴纳。代理服务事项办结后,各相关部门要将证照(或批准文件)按规定程序当面送达服务对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结时限的,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五)跟踪监督。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代理服务要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对项目行政审批的代理情况,纪工办、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要进行全程跟踪,督查督办,确保代理事项按时或提前办结。
第十九条代理服务工作制度
(一)无偿服务制度。代理实行免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规费以外的任何费用,涉及有关工作经费和差旅费用均由部门预算解决。
(二)代办员制度。在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各个阶段,实行部门代办员制度。项目涉及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科室负责人为代办员,负责本审批阶段有关问题的协调、联审会议或联合踏勘的组织召集,负责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行政审批手续。
(三)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招商局或项目联系跟踪部门派出,项目代理实行专项专人专管。联络员要做到情况全掌握,过程全跟踪,主要负责联络客商、随时掌握进展情况,阶段性向有关领导、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汇总反馈代办情况和存在问题。代办结束后,须及时将项目代理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移交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
(四)限时办结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审批流程和承诺时限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并接受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和纪工办的全程跟踪监督。
(五)并联审批制度。对涉及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制度,由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向领导组汇报,组织召开联审会议或联合踏勘,就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解决。有关部门要按照联审会议议定的事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六)分级代理制度。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代理服务实行开发区、社管处两级联动的分级代理制度,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社管处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由社管处协调办理。
(七)公开公示制度。要采用多种形式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事项、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承办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向社会公开公示,便于企业和投资者了解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审批事项的进展情况,使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代理服务工作置于投资者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八)工作通报制度。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加强窗口力量,全力开展代办服务工作,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定期进行工作交流,向各级领导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九)服务质量评价制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征求企业和群众对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代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纳合理化建议,不断完善代理服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要采取开门评议的办法,对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代办员、联络员的工作态度、办事效率及服务质量进行逐项评议。对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服务态度较差、群众不满意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代理服务的工作方式
代理服务的方式共有七种,分别为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联合服务、跟踪服务、限时服务、应需服务、保密服务。
第二十一条代理服务的工作要求
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代理服务涉及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依法代办,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举止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交的一切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严禁在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在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有关部门要为代办员和联络员提供便利条件,保证代理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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