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泉工业园区位于阳泉市区东北部,义白路两侧,总规划面积80平方公里,规划建设面积27.61平方公里,涉及荫营、李家庄、杨家庄3个乡(镇)的29个村。具体划分为耐火工业区、循环经济区、新型工业区、生态农业区、商业区等五个功能区。2006年1月,首批被命名为“山西省示范工业园区”。
白泉工业园区自2003年6月创建以来,区政府共投资2500多万元进行了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开通了窑沟入园路、园区1号、2号路和齐白路,正在建设全长1.8的冯白路(齐家堰至207国道段),目前,各项配套设施基本完善,已建成平台面积3000余亩,已绿化1400亩。为企业入驻提供了便利条件。氧化铝、亚美水泥、日月明、远盛电力、精诚化工等41个项目相继落户园区,项目总投资达48亿元。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投资1.5亿元,新建住宅楼14.5万平方米,对涉及园区规划范围内的石马沟、桑堰、柳沟、孙家沟四村实施整体搬迁,803户2393人入住新楼,率先实现了“农村城市化”,圆了祖祖辈辈走出大山的梦想。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财政扶持政策
第一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区财政按照先缴后返的原则给予优惠和扶持。
第二条 对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含1000万元)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40%的资金扶持;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60%的资金扶持;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实行“返二减三”的政策,即前二年全部返还企业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
第三条 所有外来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所缴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除外)、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的区级留成部分,三年内按所缴额的50%予以返还。
第四条 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区招商局核实,区财税部门专门核算,区财政按年度预决算据实返还。
收费优惠政策
第五条 新建企业自项目报批、注册、开工之日起,建设期间免收区级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财税部门除外),主要包括:区收人防费、城乡建设配套费、电力附加费、消防设施配套费、土地管理费、水资源费、排污费等,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六条 收费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分项细化,认定落实。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第七条 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办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每亩地出让金不超过4万元(包括全部费用);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年支付土地使用费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免交土地使用方面的地方性收费。
第八条 对投资密度在3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度优惠:投资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每亩地出让金不超过2万元;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每亩地出让金只交纳省市部分,免收区级以下费用;重大(包括投资密度集中的)项目,实行“零地价”,上缴省市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第九条 投资工业园区道路、广场、绿地、排水、排污等公益性设施,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条 投资企业征用土地应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经协商可分期缴清。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引进资金的个人或组织,项目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待企业投产后,按实际引资额的1-3%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税后10万元,奖励资金,属与我区乡镇,企业合资合作的,由受益乡镇、企业支付;属外来独资代号合资企业或兴办公益事业的,由区财政支付。
第十三条 对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或适用专利生产技术,与区内单位合资、合作生产者,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企业从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给予奖励,并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条奖励政策的兑现,由引资人提出申请,区招商局核实确认后,区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兑现。
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对投资额度大、重点鼓励发展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单独制定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前期手续的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区招商局牵头,各职能部门派专人负责,20个工作日内办好相关手续。对外来投资企业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执行检查审批和收费卡制度,未经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检查、收费。
第十七条 本政策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统一规划的工业园区,已进入窑沟耐火小区的新建工业企业同样享受本优惠政策,对工业园区外的其它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八条 本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项目情况灵活决定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优惠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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