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编 2015-06-23 15:11:34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大项目、大企业,促进全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的个人、企业、财团在壶关依法兴办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加工制造业项目、农产品加工业项目、旅游业开发项目,以及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项目投资一般应在5000万元以上。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标准和国家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高新技术产业和加工制造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园区,按园区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招商引资项目要在县招商中心登记备案。
第三条 优先安排和保证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工业生产性项目按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综合价按土地政策最优惠价供给,所上项目如符合国家供地目录中的节能环保或高科技项目,奖励补助20%,如果占用非耕地,再奖励补助10%,奖励金额从土地出让价中核减。项目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亩,且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建成投产。
第四条 对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企业,从投产获利年度起,三年内交纳各种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以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五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项目建成后需要收费的,属市级以上收取的,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属县级收取的,三年内先征后返。
第六条 加大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支持服务力度。成立壶关县招商引资领导组,组长由县长担任,领导组负责全县招商引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工作。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个县级领导总抓、一个部门牵头、一站式服务,项目确定后,投资单位提供所需资料,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内审批手续,并协助和负责办理对口上级的各种审批手续。
第七条 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同意,不得对企业进行任何名义或形式的检查、评比、收费、罚款。凡刁难、干扰、推诿影响企业发展的,凡借机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从严查处。
第八条 对在引进外资、兴办重大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重奖。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1—3亿元(不含3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3—5亿元(不含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引资数额的认定,凭银行有关原始单据、资金使用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和审计机关核准的相关证明,由县招商引资领导组组织进行认定。奖励金额在项目投产达效后半年内兑现。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进入时,项目单位要与县政府签定项目建设责任书,明确投资规模、建设工期、产品产量、产值额、纳税额等,并确保如期实现。不能如期实现的,不得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税收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招商引资项目,或国内外500强企业前来投资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更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壶关县招商中心负责解释。以前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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