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山西省高阳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投资环境,吸引各种资金投入园区,推动园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园区内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在园区内投资开发、生产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除享有本优惠政策外,同样享有国家及省、市制定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园区重点扶持发展农畜产品加工、种养殖业、农副产品物流、生物医药、科技清洁型、观光旅游等产业。
第五条在园区兴办企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第二章招商引资奖
第六条凡投资重点扶持发展的农业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园区管委会审核,报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引投资人0.5%-1%的奖励。
第三章鼓励投资优惠
第七条园区管委会负责为入园企业办理土地手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各项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按市政府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并适当减免本市土地收益金。企业建设用地按先租后征的方式获取,前五年土地租赁费由市政府给予补贴;企业农业用地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帮助企业进行土地流转,协调企业与所涉村村委签定土地流转合同,土地占地费五年内实行零地价优惠。在使用期限内,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后,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八条凡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列入园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2年留市部分按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额给予返还。投资农、林、牧及产品深加工的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纳税的留市部分按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额给予奖励。投资大型商贸物流、金融证券等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带动辐射作用较大的,经审批同意,从营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纳税的留市部分按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额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收费的项目,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新建项目在建设期间的政策性收费留市部分先交后返,实行零费用;属大型骨干项目,且环保设施配套,运行良好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排污费按先收后返的方式,将留市部分的60%返还企业,专项用于企业的环境治理。
第十条园区内企业新上项目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奖补(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企业入驻确保达到“七通一平”条件,即道路、电力、供热、给排水、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网和场地平整。
第十二条对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实行专人负责制、手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负责为企业代办竣工投产前的相关手续。办理市级有关证照时,实行“零收费”制度,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四章其他优惠
第十三条对有意入驻园区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100强企业和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单独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进入园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开发、研制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需要在银行贷款的,经园区管委会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对其项目贷款予以两年贴息。
第十五条对园区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才、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除企业给予薪酬外,市政府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补贴。
第十六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山西省著名商标、山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企业或个人,获得国家新产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新产品、吕梁市知名品牌、绿色产品认定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成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奖励30万元;成为省级农业化龙头企业的,奖励10万元;成为吕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奖励2万元。
第十八条园区企业成功上市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第十九条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园区管理委员会将对园区企业合法权益实行重点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园区内投资企业拉广告、捐赠、赞助,强行征订书报杂志和“搭车”收取其他不正当的费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由园区管委会负责上述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对于引资者和投资者奖励、补助的审核、认定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受奖和受补助项目原则上要在建成投产后兑现(项目规模较大的,可按批准的分期工程计奖)。单个项目的物质奖励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优条款给予兑现,不重复计奖。受奖补的项目有引资人的,引资人和投资人协商分配奖补资金。已享受资金补贴的,不再奖励。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其他政策奖励的,按其他政策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优惠政策由山西省高阳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