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企发〔2016〕148号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关于组织做好2017年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认定和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局、大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措施》、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现将2017年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和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工作
认定条件
1、在本省建设的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基地均可申报。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或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创客空间等;发展规划合理,孵化、成长、服务功能完善。
3、属于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4、生产经营场地属于租赁的,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
5、场所面积。制造业和物流业为主的创业基地场所建筑面积至少在6000平方米以上,服务业为主的创业基地场所建筑面积至少在2000平方米以上。
6、入驻企业户数。制造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型创业基地入驻企业户数10户以上,服务业为主的物流型和城市楼宇型创业基地入驻企业户数达25户以上。其中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
7、产业类型。包括工业制造业,物流、设计、研发、科研、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商贸服务业。不支持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基地和以产品销售为主的单一性商场、市场。
8、有较为完善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入驻企业有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有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服务机构,服务业绩明显。
9、申报主体须为创业基地建设或运营主体,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簿,建设或运营资金有保障,具有可持续性。
10、申报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须至少达到以下服务功能中的四项内容:
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
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
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
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
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
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
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
以上服务能力的要求含创业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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